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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统村落保护办法下月起实施
方方( 苏州日报.2017/11/15 )
[标签] 古村保护

今年12月1日起,《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》全面实施,对传统村落的认定、管理、保护和利用将有法规性明确。

今后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认定为传统村落:选址、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,与自然有机融合,环境自然,尺度宜人,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;历史建筑、传统建筑保存良好,体现一定历史时期或者特定地域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;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,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、牌坊、古桥、戏台、古井、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;具有传统特色和区域代表性,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、养殖、捕捞、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;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、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有活态。

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。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,应当作为整体予以保护和利用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、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。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破坏,导致其历史、文化等价值丧失,不再具备传统村落条件的,省人民政府将其从已公布的保护名录中予以删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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